(5)当年向境内关联方借款750万元,年利率7%(金融企业同期货款利率为6%),实际支付利息52.5万元。关联企业在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250万元,该企业不能证明此项交易符合独立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6)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公司(我国与A、B两国己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两个分公司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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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1 11/25 17:56
你好,第5调增52.5-(250*2)*6%=22.5
第6A国抵免限额=50*25%=12.5.A国实际交税50*20%=10,实际抵减10万元
B国抵免限额=30*25%=7.5.B国实际交税30*30%=9,实际抵减7.5万元
2021 11/2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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