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一批2020年6月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1056元(含运费500元,支付运费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该企业因为洪灾损失一批外购的账面成本5000元的淀粉。上述业务均已在购进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元。
A1089
B1739
C1093.45
D11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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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1 08/07 09:25
您好,根据最新的税率:其转出的进项税额=(11056-500)*10%/(1-10%)+500*9%=1217.89,这题用的税率跟老师的不一样,所以结果有差异;因为洪灾损失不属于人为原因,所以不需要做转出。
2021 08/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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