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 > 正文

《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范围

2015-01-30 10:41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展开剩余部分

行政复议范围
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内部人员)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

更多课程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