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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物权法律制度(2023.07.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7-25

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定要做到今日事今日毕,自律才能成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要抓住每次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下面抓紧时间做题吧!

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自然人甲与乙之间订立合同,在乙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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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登记是居住权的生效条件,因此选项A正确;(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错误;(3)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错误;(4)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因此选项D正确。

【点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但注意例外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物权后,再处分时必须登记,不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物权设立,不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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