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试题中心 > 经济法

2023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物权法律制度(四十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8-01

人生要成沉淀,要有定力,一个人定力不够会浮躁。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3注会经济法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自然人甲与乙之间订立合同,在乙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登记是居住权的生效条件,因此选项A正确;(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错误;(3)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错误;(4)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因此选项D正确。
【点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但注意例外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物权后,再处分时必须登记,不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物权设立,不用办理登记。

相关推荐:

【每周一期】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错题本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