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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是否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2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第18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并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计量增值或减值计入损益。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是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允价值重新上升,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可以进行逆向计提,将减值准备回转至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以反映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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