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初始计量时,是否需要将租赁负债与租赁资产进行相互抵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租赁》,在初始计量时,承租人应将租赁负债与租赁资产进行相互抵消。
具体操作如下:
1. 承租人应将租赁负债计量为租赁期间未偿付的租金总额,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租赁支付义务。
2.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计量为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任何初始直接费用,减去任何租赁给付的租金折扣和租赁给付的租金补贴。
3. 承租人应将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互抵消,以反映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包含了租金折扣或租金补贴,承租人应在初始计量时将其纳入计算,以准确反映租赁交易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