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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公示催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2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提问:

只有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公示催告,为什么“公示催告”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呢?

回复:

因为记载“现金”字样的支票、本票、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没有公示催告的必要 。

公示催告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利害关系人应该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

例如:我的票据丢失了,他人捡到后背书给您,此时我公示催告,您觉得您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您就可能会向法院出示票据的。

这时因为您是从他人处支付了对价取得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所以您是可以来申报票据权利的。这时法院会判决您或是我享有票据权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捡到票据的人赔偿的。

如果票据不能背书转让,就不会产生利害关系人。所以无需公示催告。因此只有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公示催告。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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