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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上述“法定期间” 即是诉讼时效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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