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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国有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12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在备考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疑难问题吧。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不是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话是由谁来决定?

  答疑老师回复: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在于: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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