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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7

平时认真做题,考场从容答题!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已经拉开帷幕,备考不容懈怠,为了帮助大家每日积累点滴知识,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抵押合同,以供大家更好地学习,祝各位备考顺利!

【知识点】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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