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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登记(04.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物登记

  1.要求:

登记生效
(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
(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
3.交通运输工具。
(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一致: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程序: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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