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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抵押权(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变更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放弃抵押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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