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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留置(08.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1

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仅限于动产,房屋建筑物绝对不能留置。

留置物必须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财产无留置权。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与质权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债务履行期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是大哥,质权在“中间”。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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