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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约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16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提问:

请老师帮忙总结归纳,哪些情况哪些事情,要先考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回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最高额抵押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留置权债务履行期间: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9、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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