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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5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提问: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回复: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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