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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1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提问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有几种,各有哪些?

回复:

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补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3.出资要求: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期限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不分期
验资无需验资应当验资
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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