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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仲裁(08.1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9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适用仲裁和不适用仲裁法,要区别开来,有些情况一不适用仲裁法的还是适用仲裁方式。

  3.仲裁的协议: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开庭不公开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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