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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违约责任(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违约责任

  (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均属违约行为;届期违约又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不完全)履行两类。

  2.合同因违约被依法解除的,违约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责)?

  1.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因第三人违约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损失

  ①可期待利益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

  ②损失的不必要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

  ①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②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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