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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2.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是否支付逾期利息。
4.保证人。
5.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6.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解答】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
适用情形 |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限于有扶养能力而不扶养)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期限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 |
2.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答】
是否要式 | 是否要物 | 成立 | |
机构借款合同 | 要式 (书面) | 不要物 (诺成合同) | 合同签订之日成立 |
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 不要式 (书面or口头) | 要物 (实践合同) |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3.是否支付逾期利息。
【解答】
逾期利率 | 具体规定 | ||
有约定 | 从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 | ||
看是否约定了借款利率 | ①约定了借期内利率 |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②未约定借期利率 |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保证人。
【解答】
保证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机关法人 | 一般情形 | 不得作保证人 |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 | 可以作保证人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一般情形 | 不得作保证人 |
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 可以作保证人 | |
学校、医院等提供保证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得作保证人 |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 可以作保证人 |
5.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解答】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与债权人有约定 |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 ||
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 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先物后人 |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不分先后,或物或人 |
6.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解答】
保证方式 |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范围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保证期间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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