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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票据权利(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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