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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7-08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提问:

老师,14题的解释为什么是这样规定的?怎么理解好记忆呢?

回答: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却将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债权,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效力不及于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应向善意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以“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债权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意思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却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无论第三人知不知道当事人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债权转让都有效,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为由,对第三人主张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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