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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27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代位权。选项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属于有偿转让,且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是善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提问:

老师,A项怎么不选?

回复:

选项A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撤销权的行使是因为债务人积极的作为,影响债权实现,而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影响其债权实现。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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