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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欺诈和虚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8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提问:

欺诈和虚假意思表示的区别?

回复:

欺诈:如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合理信赖。

虚假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人甲打算与妻子离婚,为避免财产被分割,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欺诈必须要有欺诈的双重故意,简单来说,1、必需要有作为或者有义务作为但是不作为的行为2、希望对方因为你的作为或者有义务告知而没告知的陷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而虚假的意思表示就需要看看是哪种情形,如果是真意行为一般是有效的,如果是阴阳合同那种的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阴合同为准。因为阴合同才是双方真正的意思表示。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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