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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保险受益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9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提问: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2.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老师能否用举例方式给我解释下上面这俩受益人认定的区别?我看着这俩有点像

回复:

同一主体就是指同一个人。非同一主体就是指非同一个人。为您举例说明:保险合同订立时,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后二人离婚,保险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妻子是王某。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受益人为妻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张某)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所以受益人应当是王某。保险合同订立时,刘某与李某是夫妻。后二人离婚,保险事故发生时,刘某的妻子是王某。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受益人为妻子),投保人(李某)与被保险人(刘某)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所以受益人是李某。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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