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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3.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问:

老师,不懂{解释}这句话的意思,前面不是刚说过,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吗?解释这句话怎么又说是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回复:

引用的规定,是先有买卖合同,然后才运输,是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而讲义中是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然后才签订了买卖合同。比如:甲有一批货物正在由北京运往上海,然后甲就在上海寻找买家,找到乙,甲乙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该标的物仍在运输途中,此时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乙承担。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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