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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6-21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七)协议收购

1.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转化为要约收购。

(八)法律后果(12年多选)

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链接】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锁定期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级会计职称: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详细问题描述: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愿的一种收购活动。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对非流通股一般采取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在双方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产生合同关系,只是在收购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该股份转让合同处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

(3)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4)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5)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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