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入口已陆续开通(点击查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股东资格”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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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有关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 答疑老师回复: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进行登记后,如果原受让人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把股权转让给乙,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乙成为新的股东,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比如甲在转让前把股份质押给丙);此时乙就不能对抗丙(行使质押权)。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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