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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破产和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20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破产和解散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破产和解散

详细问题描述:

破产和解散的具体区别?怎么具体区分?

答疑老师回复: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过清算,最后消灭其法律 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解散的条件有:

1、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且股东决定不继续经营。

2、全体股东协议终止经营,可以解散。

3、出现了不能法定的继续经营的情况,如继续经营无法实现公司的目的,经全体股东协商可以解散。

但是有个前提,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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