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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1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诉讼时效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甲、乙为好友,甲得病急需用钱,乙便送去3000元,并对甲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甲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后二人因口角闹翻,乙要求甲返还3000元。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甲表示拒绝,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B、甲认为,此时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没有了偿还义务

C、乙认为,此时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D、乙认为,应当从3年后甲拒绝还自己钱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甲乙之间的成立的是不定期的借款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还款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中级会计职称:诉讼时效

详细问题描述:

什么时候算是知道,什么时候算是应当知道?

答疑老师回复:

其实这个意思就是说应该从正常知道的时候算,比如今天被打了,那肯定应当知道是今天被打的,在有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的,就不属于上面提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比如张某外出了,期间有小偷晚上进入他家偷了东西,他没在家肯定不知道,只有外出回来后才知道自己家被偷了,这就造成实际侵害时间与知道时间不统一。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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