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10.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0-08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总的原则: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具体起算时间: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

  ①《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以上规定计算:

  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旅客死亡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2年),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行李灭失或损坏,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②《国家赔偿法》,2年诉讼时效,自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③《民用航空法》,2年诉讼时效,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