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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规定:

  (1)受理的情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①两年不开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②两年不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③董事有冲突: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结】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2)不予受理的情形:——走错路啦

  ①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②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③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被告:以公司作为被告

  (4)时间: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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