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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14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赶紧趁热打铁,进行中级会计师的学习吧!以下是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一分钟掌握一个知识点!

重点知识

2019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7年卷II)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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