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0

报考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各位考生,准备好了吗?中级会计学习小技巧: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七天做一个知识点归纳总结,一点点的学习加定期的复习,让你掌握每一个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解释】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谁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何时提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谁决定(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绝对不公开)。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1)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让正保会计网校陪伴你,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总结,大家要坚持学习哦!课程详情>>  

相关推荐: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李玉华老师课程免费听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精讲苏苏新课 免费听!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侯永斌老师课程免费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