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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解释】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谁回避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何时提 |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谁决定 |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绝对不公开)。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1)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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