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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1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关键词:公司)

1.哪个股东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如何诉讼

【记忆提示】其他人(董、监、高以外)有问题(损害公司利益)找监事会或董事会;董事、高管有问题找监事会;监事有问题找董事会;都不管(拒绝或30日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找法院。

3.诉讼列置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第三人:公司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以相同诉求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4.胜诉利益

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费用承担

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股东直接诉讼(关键词: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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