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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追索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追索权的行使:

被追索人 主体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顺序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金额 首次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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