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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4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

  2.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齐白石画弄坏了、房子已经过户给他人);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1.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1.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违约金)≦损失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免责条款

  3.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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