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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的承兑

  一、程序:

  1.提示承兑——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的特色

见票即付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

  二、承兑的效力:(无条件支付)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过提示付款期,不影响承兑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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