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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31问:追索权期限和票据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

提问:追索权期限和票据时效

解答:

追索权是向该汇票的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是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PS: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这里的(4)和(5)的追索权不含向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即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追索与再追索。如果是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或再追索,则请适用(1)、(2)、(3)的期限。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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