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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27

经济法考试在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当中的对记忆的要求是比较大的一科,在大量记忆的同时,很容易产生知识点的混乱,网校为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经济法十大易错易混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十大易错易混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理清楚了吗?做题实战一下吧!

1.【单选题】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因张某的儿子高考还要住几个月,遂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2025年高考结束后租赁合同开始,租期5年。则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B.附失效期限的合同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D.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答案】A

【解析】“2025年高考结束”是必然到来的,因此这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是( )。

A.孙某承诺在其去世后将生前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张某

B.李某承诺2024年10月1日赠与周某一台电脑

C.钱某承诺如果郑某考上研究生,则赠与郑某一部手机

D.赵某和王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一定会到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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