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材料,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200 万元,支付加工费 10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3 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可抵扣消费税 30 万元。企业收回这批材料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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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86998588 | 提问时间:06/20 09:45
同学你好
加工完之后不是库存商品吗
06/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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