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21年6月30日,甲公司将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31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与当日计税基础相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x2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公允价值为320万元。税法规定,该类写字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转换日该写字楼的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假设净残值为0。请问老师300-300/20/2=27.5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310-300=10,也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为什么?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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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SKY032561 | 提问时间:09/05 17:0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祝您学习愉快!
不是的,会计上,当年没有计提折旧,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即320-310=10,增加了会计上计算的利润。
但是税法上是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的,而是要计提折旧,因此税前扣除的金额是300/20/2=7.5
因此从会计上利润的利润总额中推导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将会计上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调减,同时将会计上没有扣除的折旧7.5减去。
09/0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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