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生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2021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2)赠送给某医院500平方米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将600平方米实木地板用于换取其他厂家的原材料。当月不含税平均销售价300元/平方
米,不含税最高销售价400元/平方米。(3)委托乙实木地板厂(简称“乙厂”)加工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材料成本80万元,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4万元、代垫辅
助材料费用1万元、增值税1.95万元。乙厂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4)收回委托乙厂加工的实木地板并于本月售出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5万元。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请计算甲公司和乙厂7月应该缴纳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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