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4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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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1/16 18:35
C,材料成本=40000×(1-10%)=36000(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6000+20000+10000)÷(1-5%)×5%=3473.68(元)。
01/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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