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这个文件中讲总分机构跨地区 (3)不具有主体生产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 所得税才可以汇总申报,不在当地分摊增值税 是这样的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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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4 02/20 05:21
您好,没错的,就是文件规定的这样。
2024 02/20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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