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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这条政策,我们企业在各个外省设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是各地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这个可以按这个政策不就地预缴吗,如果可以,有什么其他政策或者案例支持吗
84784979 | 提问时间:07/08 14:13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依据上述政策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意味着存在经营活动并可能产生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不符合“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条件。 目前没有明确的其他政策或案例支持这种情况可以不就地预缴
07/0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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