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2021年10月,该酒厂单独收取啤酒箱的含税租金5000元;当月该酒厂还销售高端红酒(使用特制酒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红酒定价20000元,酒瓶定价2000元。就上述业务,计算该酒厂2021年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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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2/29 15:30
就上述业务,计算该酒厂2021年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0+3000/1.13+23200/1.13+5000/1.13+20000+2000)*13%=
2023 12/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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