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复议改变告复议吗?不是应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吗?这块我不懂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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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9/24 15:28
您好,因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案件更了解,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23 09/2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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