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关于级别管辖 两个问题: 问题:老师,如果涉及到复议维持案件时,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那么到底是谁管辖呢? 还有P2 “共同地域管辖: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这又是一种说法。 老师这3种说法都不一样,考试怎么辨别呢?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12 08:29
坤坤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如果是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做出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叫共同管辖。
2023 11/12 10:30
5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