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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2000000元,加工费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0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1)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做出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2)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做出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1 22:18
李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应当做出以下会计分录: ①原材料库存增加200000元。 ②工程费用增加400000元。 ③发出商品成本增加2000000元。 ④应交增值税增加260000元。 (2)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甲企业应当做出以下会计分录: ①原材料库存增加200000元。 ②收入增加2400000元。 ③工程费用增加400000元。 ④发出商品成本增加2000000元。 ⑤应交增值税增加260000元。 ⑥ 应收消费税增加160000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应当缴纳增值税。应税消费品发生销售时,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2023 01/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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